山东黄金高级技工学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黄金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工程招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矿业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招标活动,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工程、服务等的采购行为。
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生产采选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列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中的扩大生产投资项目、技改技措、安全专项、环保减排、科研信息化、节能等工程。
生产采选工程是指矿山企业生产开拓、地质探矿、采准、切割、采矿、生产探矿、矿(废)石井下及地表铲装和运输、选矿及尾矿作业等工程。
服务包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报告编制。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书记除外)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事业部招标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招标工作。
3.指导相关部门制定、修订学校招标投标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制度实。
4.审批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申请。
5.审查招标、评标情况,确定中标(成交)(成交)人。
6.监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结果的实施。
第五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使用部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部门。
招标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活动的组织实施。
2.负责向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由事业部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评标文件。
3.负责起草、审查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4.负责汇总和组织考察拟邀请投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审查),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考察情况。
5.负责组建或协助组建评标(谈判)委员会。
6.负责组织开标、评标(谈判)、定标活动。
7.负责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及招标文件答疑。
8.负责组织招标会议,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形成书面记录并按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存档。
9.根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
10.负责招标项目档案的建立和归档。
11.实行招标代理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实施相关工作,招标工作办公室协助。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招标活动主要职责:
使用部门负责向招标工作办公室提报招标(采购)申请; 负责审核邀请投标(谈判)的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信及业绩等有关资料,向招标工作办公室推荐合法的投标人或供应商;负责协助招标工作办公室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评标(谈判)文件及评审资料;负责组织踏勘现场及答疑;协助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维护,组织评标专家的选取,对评标专家实施跟踪管理;负责合同法律事务的审查;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选取,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查,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对招标(采购)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纪检部门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评标专家的选取;负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依规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务部对投标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票据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和权限
第七条 招标(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竞争性磋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的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工程或服务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邀请招标的条件: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成交)人采购工程、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抢险救灾。
6.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7.国家规定其他可不招标的。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或服务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各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分别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
第十二条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将应公开招标项目划为一类;按招标金额,将可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项目划为二类、三类。
序号 |
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 |
建设 工程 |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 |
10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 |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 |
服务 |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 |
3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 |
一、二类以外的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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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中介咨询等其他报告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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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产采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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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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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二条划分的项目类别,应采用相应的招标(采购)方式。
(一)一类项目,应公开招标;但对于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由事业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经学校行文请示,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由学校负责招标(采购)的,由招标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二)二类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按照适用条件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来源采购。
3.竞争性磋商。
(三)三类项目,原则上按照适用条件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来源采购。
3.询价。
4.竞争性磋商。
第十四条 按照单项合同估算价划分招标(采购)组织权限。
1.事业部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服务类项目(不包括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3类项目,必要时经事业部授权,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2.事业部授权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10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5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服务类项目(不包括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5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服务类项目(包括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4.事业部授权学校组织招标(采购)项目,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在组织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成交)单位(供应商)一周内,将《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见附件6)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与审计特派办备案。
第四章 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近三年内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复审等造价咨询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国家机关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法定要求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出售(发放)招标文件等。
2.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3.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
4.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5.协助草拟合同。
6.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或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范围:
1.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工程概(预)算编制或审核。
2.全过程造价跟踪咨询。
3.工程结算审核(复核)。
4.合同变更与价款的调整。
5.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核。
6.工程造价争议处理和咨询,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或送审值≥5000万元的项目由事业部负责,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向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提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选用审批表》(见附件3-5),其余由学校选取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结合实际情况,可按单个合同项目选定中介服务机构,也可集中选定1至3家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服务,若大于1家时,由使用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共同随机抽取选用。
第二十一条 中介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跟踪,对服务不到位的地方要求中介予以纠正,并作为以后中介选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招 标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服务)项目招标实施前,使用部门应向招标工作办公室报备《招标(采购)立项申请》(见附件1)。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发布招标公告。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工作办公室接到招标立项申请后,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按本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审批同意的招标计划及时做好发布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编制等后续工作。
招标工作办公室在招标公告发布截止日后3日内提报《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审批表》(见附件7),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事业部组织招标的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标前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应向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审批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应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3.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4.招标项目的完成时间。
5.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开标时提供的证件及资料要求。
7.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8.评标方法和标准。
9.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标准中的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实力及业绩等所占分值,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复杂难易程度、施工作业条件、工期进度要求等方面内容。
对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工期要求紧的重要工程,企业实力与业绩得分应占相应权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招标原则上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招标控制价、标底,可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人应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须保密。
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招标工作办公室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必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审。
第三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拟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踏勘现场要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及定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字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和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检验、唱标应留有记录。
4.开标后向投标人发放《工程及服务招标调查反馈意见表》(见附件8),评标结束后收回。
5.评标委员会成员规定。
(1)事业部组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按其相关规定确定。
(2)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须保密。
6.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不合格标书或者界定为无效投标。
(2)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3)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4)协助、配合违规情况的调查处理。
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8)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或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文字数额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处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9.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形成《工程及服务开标、评标会审表》(见附件9),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要在《工程及服务开标、评标会审表》和评标报告上签字。
10.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工程及服务开标、评标会审表》和评标报告上注明其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一般1至3名,要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标明排列顺序。
12.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3.中标(成交)候选人如在招标、投标、开、评标及定标阶段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1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的,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招标工作办公室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确定中标(成交)人通知书》(见附件10),中标(成交)结果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15.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要根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的中标(成交)人,及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见附件11)。
16.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定标有关情况。
17.开标过程应记录。开标记录应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2)开标时间和地点。
(3)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4)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5)应记录的其他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应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时归档。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建设紧急需要的。
3.第二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谈判结果形成最终书面材料《竞争性谈判会签表》(见附件12),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成交通知书》(见附件15)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发出。
6.进行竞争性谈判,如出现供应商少于3家时,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2家参加谈判。
第七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需要向原中标(成交)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业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程序、采购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谈判。采购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结果最终形成书面材料《单一来源采购会签表》(见附件13),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成交通知书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发出。
第八章 询价
第三十七条 三类建设工程及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采购: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报价采取保密方式报出,并在询价小组的监督下同时开启。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将询价结果上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零星工程定点维修,对于学校内部零星工程维修,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选择一家定点合作商,包揽单次价格≤5万元的零星维修工程,原则上定点不超过2年。
第九章 竞争性磋商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的程序:
1.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并发出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的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
(4)供应商资格条件。
(5)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6)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或 与我校有过合作经历且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的潜在供应商中选取3家以上拟进行磋商的候选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
3.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4.向确定邀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候选供应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候选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竞争性磋商。磋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进行,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候选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推荐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至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磋商结果《竞争性磋商会签表》(见附件14)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招标工作办公室发出《成交通知书》(见附件15)。
第四十二条 进行竞争性磋商,如出现候选供应商少于3家时,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2家参加竞争性磋商。
第十章 合同签订
第四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成交),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成交)人不履行与学校订立合同的,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学校和中标(成交)人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其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中标(成交)人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报价、工期、优惠条件等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学校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成交)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应符合《山东黄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所采用的合同条款应和招标文件中的条款相呼应,避免不同版本混用。
第十一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八条 使用部门、招标工作办公室、纪检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 纪检部门要对学校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提出异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仍存异议的,可向纪检部门投诉;事业部和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的,由招标(采购)组织者负责答复,仍存异议的,可向纪检部门投诉。
投诉应有正当的理由和合法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无正当的投诉理由或者不提供合法证明材料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故意降低工程类别标准,规避、虚假招标的,由标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部门主要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招标(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2.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3.泄露标底的。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评标(谈判)成员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
1.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4.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5.与投标人串通的。
6.向他人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资格: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4.损害事业部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声誉的。
5.提供的投诉材料虚假或严重失实的。
第五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招标(采购)立项申请
2.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审批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选用审批表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选定方式审批表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选定表
6.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
7.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审批表
8.工程及服务招标调查反馈意见表
9.工程及服务开标、评标会审表
10.确定中标(成交)人通知书
11.中标(成交)通知书
12.竞争性谈判会签表
13.单一来源采购会签表
14.竞争性磋商会签表
15.成交通知书
附件1
招标(采购)立项申请
年 月 日
采购部门 |
|
|
招标项目名称 |
|
|
招标类型 |
货物□ 工程□ 服务□ 其他□ |
|
招标项目概述 |
招标内容 |
|
合同估算(万元) |
|
|
技术要求 |
|
|
投标方资质要求 |
|
|
招标工作办公室 |
经办人 |
|
主任 |
|
|
招标领导小组 |
副组长 |
|
组 长 |
|
附件2
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审批表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
|
|
招标(采购)范围 (工程量) |
|
|
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 |
|
|
拟定招标(采购)方式 |
公 开 招 标 □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 价□ 竞争性磋商□ |
|
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
自行□ 委托□ |
|
招标(采购)单位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招标(采购)业务主管部门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烟台事业部 |
主要领导: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机构选用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
|
|
工程名称 |
|
|
单项工程合同估价/送审值(万元) |
|
|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费估算(万元) |
|
|
拟选定中介机构时间 |
年 月 日 前选定完毕 |
|
项目建设单位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 |
负责人 :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机构选定方式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
|
工程名称 |
|
单项工程合同估价/送审值(万元) |
|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选定方式 |
方式: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
烟台事业部 |
业务主管部门:
审计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机构选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
|
|
工程名称 |
|
|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选定 |
方式:招标□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
|
选定结果 |
|
|
烟台事业部 |
业务主管部门:
审计部门:
|
|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
附件6
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结果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采购)日期 |
工程(服务)名称 |
工程量(服务内容) |
招标(采购)方式 |
中标(成交)单位(供应商名称) |
中标(成交)(成交)金额 |
工期 |
|
|
|
|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造价咨询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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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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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标(监督)意见:
监标(监督)人: |
||||||
建设单位: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
注: 1.未实行公开招标的一类工程及服务要附审批材料。
2.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在空格处填“无”。
附件7
工程及服务招标(采购)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主要内容 |
|
|||
计划发布(售)招标文件日期 |
|
计划开标日期 |
|
|
招标方式 |
公 开 招 标 □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 价□ 竞争性磋商□ |
|||
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需要向原中标(成交)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其他原因 |
||||
投资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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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供应商名单 |
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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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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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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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3 |
|
|
||
招标办公室意见 |
|
|||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
组长: 副组长: |
附件8
工程及服务招标调查反馈意见表
对贵单位参加本工程投标活动,给予我公司的支持和信任,深表感谢。为提高我们工作质量,诚心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就本次招标情况进行客观评议。 |
|
招标工程名称 : |
|
投标人评议意见 |
评 议 内 容 |
1.招标过程的公平、合理、规范性。 (满意□ 不满意□) 2.对招标人工作质量满意度。 (满意□ 不满意□) 3.对本次招标过程是否认可 。 (认可□ 不认可□) |
|
对上述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此栏可另附页) |
|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注:请各投标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各评议项相应□内划√。
附件9
工程及服务开标、评标会审表
招标编号: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工期 |
得分 |
排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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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意见: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 为中标(成交)人。 评委(签字): |
|||||
监标意见:
监标人: |
|||||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 副组长: |
附件10
确定中标(成交)人通知书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现确定(中标(成交)人名称) 为 (工程、服务等类别项目名称) 项目中标(成交)人。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按规定进行中标(成交)公示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人名称):
由 (招标人名称)招标的 (工程名称)项目于 (开标时间)在 (开标地点)召开评标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贵单位为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中标(成交)工期 天(日历日)。
请贵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到山东黄金学校 (指定地点)签订承包合同,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特此通知。
招标人:(单位盖章) 代理机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
竞争性谈判会签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主要内容: |
|||||||
序号 |
谈判单位名称 |
一次报价 (元) |
二次报价(元) |
工 期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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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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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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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意见: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 为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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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会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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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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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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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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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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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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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
组长: 副组长: |
附件13
单一来源采购会签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主要内容: |
||||||
谈判单位名称 |
报价(元) |
优惠报价(元) |
工 期 (天) |
|||
|
|
|
|
|||
谈判意见:
|
||||||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会 签 |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签 名 |
|||
组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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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
|
|
|
||
成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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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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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
组长: 副组长: |
附件14
竞争性磋商会签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
项目主要内容: |
|||||||||||
序号 |
磋商单位名称 |
报价 (元) |
优惠报价 (元) |
工 期 (天) |
综合 得分 |
排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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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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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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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意见: 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 为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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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会 签 |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签 名 |
||||||||
组长 |
|
|
|
|
|||||||
副组长 |
|
|
|
|
|||||||
成员 |
|
|
|
|
|||||||
|
|
|
|
||||||||
|
|
|
|
||||||||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
组长: 副组长: |
附件15
成交通知书
(成交单位名称):
(采购单位名称)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的 项目,根据谈判委员会综合评议,你单位为成交单位。成交价为人民币 (小写: 元),工期为自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施工验收标准达到合格。请你单位于成交通知书下发之日内,到山东黄金学校 部签订合同,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 标资格。
采购单位: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