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高级技工学校内部审计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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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黄金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山东黄金集团内部审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及其所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承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的财务支出、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五条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在综合管理部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并自觉接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中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如有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正确运用各种审计技能和方法,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尊重事实,如实揭露发现问题,不得隐瞒和歪曲,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在审计结果尚未公布前,不得私下向任何部门或个人透露审计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实践经验,熟悉学校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执业资格和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自觉接受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公经费及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资格证书年检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审计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及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学校内部审计体系。

(二)根据学校战略规划目标和年度经营责任目标,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审计计划,并按时间节点分解实施。

(三)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营运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部门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范围内实施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完成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学校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审计规章制度。

(二)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对招投标项目和涉及隐蔽工程类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申报。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学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监督被审计部门对问题进行整改并落实审计处理决定,实施后续审计。

(七)召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内审联合工作小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监督。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审计规划和审计计划

第十 审计计划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是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做出的安排。

第十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规划,在对学校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二十 年度审计计划应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切实可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制定目的,工作目标,责任人,拟实施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先后顺序,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及跟踪审计的必要安排,其他事项。

第二十 项目审计方案应内容严密、重点突出、切实可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对象及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方式和方法,审计组织及分工,其他事项。

二十 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充与完善

第二十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织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送上级审计主管部门,若计划有所调整,应及时报备。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审计项目,起草审计通知。

(二)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三)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

(四)草拟审计报告,复核、征求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和有关会议审批 

(六)下发审计报告、整改通知、审计通报,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七)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联合会审。

(八)实施后续审计。

(九)审计报告及审计项目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可分步或同步进行。

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告知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同时送达被审计人员,必要时可以抄送其他有关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签发人、签发日期。

(三)被审计部门名称、被审计人员姓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五)审计期间和审计时间。

(六)需要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第七章 审计取证单和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的各种证据,并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为编制审计报告、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取证单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的全貌以及审计方案的实施情况,为审计工作底稿中问题定性提供有力支撑。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结论明确、依据清晰,客观地反映审计结论、意见、建议及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取证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项目名称和被审计部门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事项摘要。

(四)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五)复核人员和复核日期。

(六)证据提供部门意见及加盖印章

(七)证据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八)审计取证单编号。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部门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四)审计问题、依据、评价(结论)、审计建议

(五)证明材料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审计工作底稿编号。

第三十六条 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负责编制,审计组组长现场复核签字;审计取证单和其他书面证据应由证据提供部门签字和盖章,如果拒绝签字或盖章,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三十七条 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顺序进行编号,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若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取证单中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被审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八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审核的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可提交期中报告或专项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格式规范、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针对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缺陷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以促进实现目标。

第四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部门(或项目)基本情况,审计工作实施概况。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部门(或项目)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对被审计部门(或项目)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及建议,根据审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改善建议。

(六)重要的审计报告应该具有附注:包括审计调整事项和其他有助于理解报告的有关说明和表格等。

第四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按照以下程序编报:

(一)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并定稿(征求意见稿)。

(三)将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若未按时反馈,视同无意见;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四)审计组核实反馈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并定稿

)视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召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内审联合工作小组,对审计事项的定性、定责及处理意见进行会审、确认

(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上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八)审批后的审计报告,会同整改通知,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领导、部门。

第四十三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受者。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采取审计建议,落实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对能够及时纠正的问题,被审计部门应按要求整改,边审边改,提高审计整改效率。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整改通知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审核。

整改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关注事项整改情况,修订制度和新下发制度情况,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所实施审计项目的处理意见跟踪落实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检查、督办、复核认定及评价工作,对重大问题整改,可适时安排“回头看”,跟踪检查被审计部门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视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召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内审联合工作小组,检查、督办、复核认定及评价整改结果。

第十章  内部审计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规范的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其履行审计监督和服务职责所产生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信息分阶段进行公开,在审计的不同阶段,公开的侧重点和内容有所不同。需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前准备阶段

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期间及所需资料等内容。

(二)现场审计阶段

审计组应公开审计流程、审计时间、具体安排等内容,公开审计目的、内容、时间等。

(三)报告及整改阶段

正式审计报告应抄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可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或审计发现问题。

第十一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集团相关规定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组织、经营层(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以及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审计奖惩机制,对审计监督发现的违纪违规事项,按以下标准予以奖罚:

(一)被审计部门隐瞒或不报审计资料,审计机构未按本规定进行审计即进行下一环节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00 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损失金额1%-5%的罚款。

(二)对于工作不认真,作风不严肃,审计结果存在严重问题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50-500 元的罚款。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情节轻微的责任人 50-5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进一步处理。

(四)对审计中节约开支或挽回损失的审计人员,按照节约开支或挽回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四章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7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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