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高级技工学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黄金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黄金技校)信息公开行为,提升学校经营活动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资源优化共享,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黄金技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黄金技校。
第三条 黄金技校信息公开工作由党委会统一领导,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黄金技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黄金技校财务总监担任,成员由黄金技校其他领导班子人员担任。黄金技校财务总监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
设立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信息公开牵头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黄金技校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黄金技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黄金技校各职能部门指定分管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事务办理及其他日常业务。
第四条 黄金技校信息公开义务人包括:
(一)黄金技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黄金技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黄金技校党委书记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信息公开义务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提报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信息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黄金技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黄金技校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学校基本信息,包含中文名称、简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学校基本信息。
(二)学校简介。
(三)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包含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指标数据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频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
定期公开信息包含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公开信息包含黄金技校发生的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需报送上级审核把关。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定期公开信息的提报、编制、审议及公开程序: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的信息内容按照职责范围划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提报公开信息的纸质及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需经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二)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提报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息公开报告草案。
(三)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信息公开报告草案进行审核。
(四)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草案的修订工作。
(五)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将信息公开报告报送党委会进行审议。
(六)党委会审议通过信息公开报告后,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报送至事业部;事业部审核后报送至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定期公开信息的时限要求:年度报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第十条 临时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签及公开程序:
(一)需要临时公开的重大事项按照“谁主管、谁提报”的原则,由各信息公开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公开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报告。
(二)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经审核确需公开的,及时编制临时信息公开报告草案。
(三)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临时信息公开报告草案进行审核。
(四)由于临时公开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临时公开的信息由党委书记审签。
(五)党委书记审签同意后,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临时信息公开报告报送至事业部;事业部审核后报送至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照临时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签及公开程序执行;依法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信息公开事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黄金技校对公开同一信息的内容应保持一致,不得在未指定的其他公共媒体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黄金技校公开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引起歧义的,应及时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对黄金技校公开的信息提出质疑的问题,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解答。对不能及时解答的问题,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将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需在当天出具书面说明,答疑人员根据出具的意见或说明向相关人员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及信息公开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密切关注社会关切问题及媒体对黄金技校的报道,保持强烈的危机意识,重视舆情监测。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尽量降低社会舆论对黄金技校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社会舆论危机发生时,合理估计危机影响范围及后果,启动危机应对方案,有效处理危机。
第六章 信息公开责任的划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提报信息,并对提报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信息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的信息公开事务,及时编制信息公开报告草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事务。领导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监督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及时编制报告草案,审核报告草案的编制质量,审批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权参加所有涉及信息公开的会议。黄金技校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公开角度征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信息公开报告提报党委会审议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黄金技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信息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黄金技校及有关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黄金技校党委会成员在党委会决议中的审签意见应当说明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黄金技校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黄金技校的实际情况。
参加审议的相关人员对信息公开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金技校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因工作拖延、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信息公开延误、泄密。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黄金技校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并下发之日起执行。